一、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1、生猪由产地运到屠宰厂生猪专用入口,兽医及品质检验人员向押运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检疫
监督机构签收的检疫证明(包括头数、有效期、检疫人员签名和印章)。查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外地生猪查验出县境检疫证
及非疫区证明生猪有无免疫耳标等,并进行入厂登记。
2、进行生猪的精神状态、重量、个体大小进行检查等。
3、待查验结束后再做准宰或禁宰处理。
二、停食静养制度
1、生猪宰前给予充分休息,赶入待宰圈内的生猪停食12小时以上静养,停食期间给予饮水,直至
送宰前2—3小时停止供水。
三、屠宰加工制度
一、接收合格活猪规程
二、生猪屠宰加工规程
1、麻电致昏
2、刺杀放血
3、浸烫脱毛
4、喷灯燎毛、整体修割
5、开膛、净腔
6、屠宰技术人员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一、宰前检验及处理
1、准宰:经检验健康合格的猪,准予屠宰。
2、禁宰:被确诊为患有恶性传染病或国家规定应销毁的病死猪,禁止按常规屠宰。
3、缓宰:经检查确诊为一般性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且有治愈的可能、有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
二、宰后检验及处理
1、头部检验。
2、内脏同步检验。
3、体表检验和肉尸初检。
4、寄生虫检验。
5、肉品品质检验。
6、复检、盖章。
7、病害肉无害化处理。
8、检验人员应将全部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详细记录,以备查验。
五、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1、对经检疫检验为病害猪或不合格肉品应当由检疫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
2、无害化处理必须在检疫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监督下进行。
3、采用高温处理方式。
4、采用湿法化制销毁方式应将整个尸体投入化制,按要求操作湿化机,温度120℃,压力0.5MP,3
小时以上。
5、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防护,并及时对场地及设备作消毒处理。
六、卫生、防疫、消毒制度
1、定期对生猪经营环节进行消毒。
2、高温间、急宰车间、隔离圈等进行彻底消毒。
3、屠宰经营活动中发现疫情时,随时对可以污染的场地进行消毒。
4、及时购买消毒药和工具,配制消毒液时要按照规定以保证药效。
5、冷库清仓后,要进行一次彻底消毒。
6、消毒人员进行消毒时要穿戴工作衣帽,进行自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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